目前北京重症患者救治情况,市卫健委发布— —******url:https://m.gmw.cn/2023-01/07/content_1303246850.htm,id:1303246850
1月6日,在北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第433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卫健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昂介绍,医疗救治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北京市立足群众需求,采取扩增发热门诊、优化急救转运、畅通入院通道、强化医联体协作、加强重症救治等系列措施,有效缓解了就医压力。目前,全市门急诊量稳步回落,重症患者救治呈现向好趋势,仍处于高位。
李昂介绍,本市提升发热门诊接诊服务能力。发热门诊应开尽开,全市发热门诊和诊室总数达1263家,其中二级及以上医院303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60家;采取院内原址扩容、方舱转化、社区巡诊等方式扩容发热诊室数量,全市累计扩容诊室449个;充实发热门诊诊疗队伍,设置简易药房,满足单纯开药患者需求;通过互联网医疗、设置合作诊室和强化分级诊疗等措施,满足市民就诊需求。发热门诊接诊量从2022年12月15日最高峰7.3万人次,逐渐回落到2023年1月4日1.2万人次。
本市优化院前急救、急诊、住院流程。采取扩容增补急救资源、增加调度席位、分流咨询非急危重症需求电话,解决市民急救需求;提升全市急诊接诊和留观能力,截至2023年1月4日,全市急诊实有留观床位2472张,可转化急诊留观床位1312张,扩容达145.7%;做好院前急救和医院急诊衔接,打通患者入院治疗通道,实施跨科收治,分流急诊、重症、呼吸、感染等科室收治压力。急诊接诊量从2022年12月30日最高峰5.2万人次,逐渐回落至目前4.2万人次。
本市强化医联体协作。依托医联体建设网格化三级救治体系,推进分级诊疗。全市组建56个新冠网格化救治体系,每个网格均由一所三级医院(或区域医疗中心)作为牵头医院,与若干所二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分级转诊机制,基层医疗机构接诊超过自身救治能力的重症患者时,对口三级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转诊救治,经三级医院诊疗并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构机进行延续输液、吸氧等康复性治疗,有效分流三级医院诊疗压力。
本市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坚持关口前移,加强重点人群排查和早期介入管理,对65岁及以上老人、严重基础疾病和免疫力低下人群,做好健康监测,全面动态掌握居民健康情况,对病情症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病情转重。对符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条件的新冠重点人群,采取早期应用抗病毒药物,同时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吸氧服务,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配备指氧夹4.5万个。
本市全力做好重症患者救治。扩容重症救治资源,全市ICU开放床位数从2022年12月中旬的3000余张增至7000余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重症医学专业培训的医师数和护士数分别达到1.4万人和2.8万人。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重症管理评估组,建立专家组分片巡查指导机制,按区域对全市收治重症患者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巡诊和指导,提高重症患者救治规范化、同质化水平。
下一步,将继续聚焦“保健康、防重症”,全力以赴做好医疗救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医疗资源建设储备,分级分类救治患者,加强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保障重点人群医疗健康服务,千方百计提高治愈率,降低重症率、病亡率,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转自: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433场新闻发布会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